来源: 大中网/096.ca 王飞
(大中网/096.ca讯)加拿大环球邮报(Globe and Mail)发表了一篇Tim Cestnick的专栏。他拥有FCPA、FCA、CPA(IL)、CFP、TEP 的头衔,也是 Our Family Office Inc. 的共同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
文章说,20 世纪 90 年代初,我有一个朋友是苏联拉达汽车的销售员。我的邻居从他那里买了一辆小轿车,令人惊讶的是,这位邻居现在仍然拥有这辆车,只是这辆老爷车开起来很费劲。 但是,不管这俩车有多烂,如果用它来参加工作通勤,你在报税时就可以申请抵扣车辆损耗有关的费用。我曾告诉客户用他们的老爷车来通勤,因为维修费用(可能相当高)可以部分抵扣税款。因此,这位邻居一直开着他的拉达车上班。 长期以来,加拿大税务局(CRA)的立场是:从家到固定工作地点之间的车程一般被视为个人通勤,因此报税时不能抵扣与开车上班有关的车辆损耗费用。 但现在,许多人的工作安排在疫情到来时发生了变化,比如有些人全职或兼职在家工作,越来越多的雇员认为,当他们开车前往雇主的办公室或工作场所时,他们应该有权扣除车辆费用。最近的一个法庭案例可能有助于理解法官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案例 这个故事是加德纳诉税局案(2020 TCC 108)。2015 年,加德纳(Jodi Gardner)在安省奥克维尔的一家化妆品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她住在安省皮克林,主要在家工作。事实上,她的雇主要求她 90% 的时间在家工作。她每周一到两次从家里出发,前往位于奥克维尔的雇主办公室,与上司和同事会面,并使用自己的车辆。 |
加德纳在提交 2015 年报税表时,申报了 12,868元的车辆损耗费用。她的雇主为她填写了税法要求的T2200 表《就业条件声明》,以支持她的报税申请。该表确认她有 90% 的时间在家工作(一般要求超过 50% 才能提出申请),而且她无法使用公司车辆。 另一个重要事实是,加德纳在其雇主的营业场所没有自己的办公室或工作间。如果她需要工作场所,她可以使用公司的会议室、上司的办公室或临时工作间。 在加德纳的案例中,加拿大税务局只是执行了他们的一贯政策,即当雇员从家中前往正常工作地点时,报税时不可以抵扣车辆损耗费用,并对她进行了重新评估。加德纳随后就重新评估结果向加拿大税务法院(TCC)提起上诉。 裁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加德纳从家到雇主办公室之间的驾车行为是属于个人通勤还是工作通勤。根据加国税法第8(1)(h.1)款的规定,只有在受雇通勤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损耗费用才可以申报。 明确地说,如果雇员在两个工作地点之间通勤(例如从雇主的办公室到雇主的分公司办公室),这将算作在受雇过程中的工作通勤。这不属于个人通勤。 |
法官认为,加德纳确实是在两个与工作有关的地点之间通勤,而不仅仅是从她的个人住所到固定工作地点的通勤,因此裁决允许她抵扣车辆损耗费用。 细微差别 该法官判决是根据 TCC 所谓的非正式程序审理的。这意味着本案的裁决不能作为其他案件的案例。不过,税务法院在本案中确实考虑了坎贝尔(Campbell)等人诉税局 (2003 TCC 160)一案中先前的非正式裁决。在坎贝尔案中,纳税人受雇于一个教育局,主要在家工作,但定期到教育局的办公室开会,教育局也为他们签署了 T2200 表。这些雇员的通勤被视为出于工作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另一起麦克瑞斯(McCreath)诉税局案(2008 TCC 595)中,申诉人被拒绝扣除车辆损耗费用,因为他在雇主的工作场所有办公室,只是选择在家工作。 加拿大税务局最近表示,如果雇员的情况与加德纳的情况相似,则一般会允许报税时抵扣车辆损耗费用。 |